如果首席大法官在多数一方,他亲自或者指定一位大法官起草多数意见:如果他在少数一方,由多数方中最资深的大法官自己起草或者指定一位大法官起草多数意见。
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宪法是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有机统一的治国安邦总章程。
合宪性审查概念首次载入党代会报告。1、厚植宪法意识,议题更加全面 十九大报告对宪法的直接论述,从文本结构来看,不仅出现在工作部署部分,而且出现在成就总结部分、全党全国新指导思想论述部分。十二大、十六大、十七大和十九大报告都讲到党组织、党员干部在遵宪守法上要起到带头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所强调的: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宪法实施是指将文本上的宪法变成实践中的宪法,使宪法的规定对现实生活发挥规范作用。
参见新华社记者吴晶、胡浩、施雨岑:《面向新时代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党的十九大报告诞生记》,《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版。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委员代表非现场联系主要通过纸质或电子媒介形式的正式报告来进行,比照相应层级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的会议周期而提前1周截止代表提交报告,以便于委员及时汇总所联系代表提交的报告,而形成委员的阶段性工作联系报告,并作为咨询建议提交至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供决策参考。
1. 厘清委员辅助机构的职责界分 委员辅助机构的职责即指各级人大常委会所设各个工作委员会为配合常委会完成相应工作并协助委员履职,所具体负责的工作范围、承担的任务事项及相应责任。专门业务培训与委员专项履职工作有关,可采取半脱产培训方式。该类工作室与委员任期保持一致,并根据实际运作绩效考核结果,来评审决定是否续期或更替主持委员。该类事项应与前述委员提案权、表决权及监督权的运作规程相挂钩。
例如,《代表法》第36条之规定所列明的路径即是"常委会应采取多种方式联系代表"。究竟该类"工作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的职责权限为何?作为辅助工作机构的属性如何定位?所提供的条件和保障具体事项如何?皆缺乏清晰、具体规定,使得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容易出现"为常委会领导提供服务,而对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基本上不提供服务" 19等功能异化扭曲现象。
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虽就委员履职考核方式及结果皆予以了较为一致的原则性规定,但所涉事项较为单一化,使得考核既有的过程评价监督效应难以充分、全面显现。则应明晰委员联系代表应有的功能配置并确立委员代表双向联系机制,以凸显委员联系代表的实效化。其中每个二级指标下可设置5档评价标准,即模范、比较模范、合格、存在个别问题、不合格,每档对应分值从5分开始逐次递减1分。二、"内部治理命题"--实现委员任职组织规范的常态化、功能化与实效化 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职组织规范即指就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履职方式以及委员与相关辅助机构、委员与人大代表之间关系予以规制的相关法律规范。
所涉培训事项具体包括实施理论知识、实践技能传授的相应主体、客体、方式、科目及考核等具体内容。其二,规范表决权运作规程。(一)确立委员履职标准清晰化规范以校正空泛化标准 委员履职标准规范即指就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履职行为展开客观量化评价的依据或准则予以规制的相关法律规范。1. 完善委员薪酬制度 委员薪酬制度主要关涉薪酬标准和薪酬所需经费渠道这两个方面问题。
每年活动经费补贴标准则根据委员所在4个层级(县级、地级、省级、全国),分别对应量化为上一年度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50%、75%、100%。该委员会具体对接委员履行涉及法律问题之提案、审议、表决职责相关事务性工作,并凸显其法律领域的专业特色。
致使在各级、各地人大常委会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除就"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少数工作委员会确立了形式上相对一致的机构建制外,大多存在"机构个数不一致,机构人员编制不一致,机构职责划分不一致"20等问题,以及"县级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工作力量薄弱,多数为'两人委',甚至是'一人委'的问题"21。1. 厘清委员履职标准类别 委员履职标准类别即指客观量化评价委员履职行为之依据或准则的类型结构。
考核并不等于惩罚,还应"起到激励的管理功用"49。任职监督规范关涉常委会委员的履职监察命题,是委员任职规范设定的根本保障,应确立履职标准清晰化规范、履职信息公开规程化规范以及履职考核复合化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活动经费补贴由中央财政预算支付,3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活动经费补贴则根据所在不同地区由中央财政预算和相应地方财政预算共同支付。大致包括协助草拟立法议案、提供立法草案审议建议、提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提供相关议案表决所需法律类资料数据等事项。在闭会期间的保障程序,则应更为灵活,可以发放小额(1000元及以下)交通、伙食、通讯定额补贴为主,大额(1000元以上)公务报销为辅。委员、代表双方完成该类联系工作的情况,皆列入各自的履职监督考核范围并配套相应的奖惩措施。
[32]阮慧玲、林福灿:《经费保障,为代表履职助力》,载《人民论坛》2003年第10期。[17]姜业宏:《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应发挥机关协调、支持体系的作用》,载《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该类标准主要指向前述委员理论知识事项。则在公务报销申领流程上,可部分采用发放定额交通、伙食、通讯补贴等形式来作相应灵活变通。
但保障实施与否,皆应与履职监督考核结果挂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培训方案中,文字写作类课程所占学时不得低于50%,而凸显其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度建构特色。
其二,委员辅助机构设定具有较强的形式化特征。工作委员会成员皆属法定人大机关公务员序列,仅考任、委任、聘任途径产生,"工作机构负责人的职位不应与常委会委员的职位重叠"22,而区别于专门委员会之选任途径。大体上包括《代表法》第4条规定之参会活动标准、闭会活动标准和保持联系标准所涉非量化事项内容。年度考核"称职"及"优秀"全额发放或报销、"基本称职"50%发放或报销、"不称职"不予发放或报销,已发放或报销的应扣减部分则从委员下一年度薪酬中扣除。
另一方面,委员薪酬所需经费渠道。(一)确立委员履职物质条件充分化规范以校正象征化保障 委员履职物质条件规范即指就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履行法定职责所需薪酬保障要件及实现保障的程序要件予以规制的相关法律规范。
该委员会具体对接委员履行涉及预决算问题之提案、审议、表决职责相关事务性工作,并凸显其经济领域的专业特色。例如,全国人大之"雄安新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及司法改革工作委员会、重庆市之"两江新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天津市之"滨海新区"建设工作委员会。
[22]高根忠、王晓圆:《对恢复人大常委会委员制本来面目的思考》,载《人大研究》2009年第11期。[16]席文启、李正斌:《人大常委会设立专职委员的实践与思考》,载《新视野》2013年第3期。
专门业务培训的考核方式为培训结业考试。则应厘清委员履职标准类别并细化相应标准事项指标,以实现委员履职标准清晰化。其一,委员履职方式设定具有较强的会议化特征。该规定即将相应物质条件保障范围明确限定为参会期间和闭会时的"执行职务"期间。
相关地方性法规在大体重述法律位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就委员任职保障、监督事项展开了一些细化性地方立法尝试,但较为零散,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其应有的试验性与创制性。[40]王亚平:《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之功能检视》,载《人大研究》2009年第10期。
"《地方组织法》第53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其一,自我测评考核方式。
应基于既有较为模糊的委员履职标准类别规范,在增强与委员任职条件指向关联性的前提下,就委员履职标准的类型结构予以准确定位。[47]黄少凌:《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履职效能探析--以H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履职为例》,载《人大研究》2011年第3期。